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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职业教育集团章程(2021年12月25日通过)
作者:集团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1-1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畜牧产业发展,适应我省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和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跨越的需要,促进畜牧职业教育发展,达到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贸委《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鲁教职字[2005]8号)精神,经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决定成立“山东省畜牧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院校、企业各自的资源优势,保证“山东省畜牧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指导思想、宗旨与目标

第三条  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通过组建集团,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校企之间的交流与协作,院校助推产业发展、企业促进院校建设,促进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和提高,为学校的发展、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集团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主动适应畜牧产业发展的需要,努力构建科学化、现代化的畜牧职业教育体系,增强集团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集团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标。通过组建职教集团,充分发挥集团内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建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产业发展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低投入、高效益的山东畜牧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模式,促进学校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集团职能主要有下列方面:

(一)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对接协作机制。加强集团成员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对话机制;积极推动集团成员单位在学校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二)创新职教体制机制。积极探索集团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办“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现代学徒制班”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依照《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校企共同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和建设;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切实加强产教融合型等联合办学的运行管理;推动职教体制、机制创新。

(三)建立专业建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托理事会指导下的各产教联盟,组织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把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技术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集团成员单位定期对畜牧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术技能培养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开发畜牧产业及相关专业中职、高职、本科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系列化教材等,逐步在集团院校体系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并进行动态调整,培养现代畜牧技术技能人才。

(四)推动我国畜牧产业发展与建设。按照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区域特点,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推动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服务畜牧产业的发展与建设。

(五)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在集团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六)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或研发基地。校企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员工、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推动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七)实现集团内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企业、学校人才优势互补;集聚、整合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资源,建立适应行业企业和院校需求的远程教育平台,将畜牧产业创新技术与相关法规等资源,通过灵活的远程教育方式,为集团内外企业和相关职业院校服务;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举办学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八)建立集团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沟通集团内企业和院校供需诉求,在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中,结合行业的法规、行业的职业标准,推广行业的先进技术,以适应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应用能力的新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培养人才,提供企业所需人才的技术储备,满足产业现代化发展对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需求。

(九)开展优质培训。基于职业院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参与的各类培训。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提升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订单就业培训;面向现代农业,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

(十)激活、拓展集团服务活动。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集团主要由承认本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畜牧产业相关的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参加、骨干带头的原则组建而成。根据《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精神,集团组建后,遵循“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本集团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信委、山东省农业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产教联盟,具体实施职教集团工作部署,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机构和人员。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大会根据职业教育、畜牧产业发展形势和集团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人选、常务副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上述岗位人员的任免,不受理事会任期所限,届中可根据本章程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由成员单位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通过或修改本集团的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方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畜牧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畜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及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自愿提出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均可吸收为集团成员。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五)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集团内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子弟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可在企业、院校等单位挂牌设立“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培训基地”等,为集团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应集团需要,在企业、院校等成员单位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专业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集团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标准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学术研讨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向集团提供畜牧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会费: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费可由成员单位在集团内部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有关项目的投入作抵扣,超出当年会费额度的投入可跨年度抵扣;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集团的资金主要用于集团开展各项活动、召开会议等费用的开支。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如经费难以维系正常活动时,可请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研究酌情资助。集团财务单立帐户,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要严格财务管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定期向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及理事大会通报使用情况;

(二)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畜牧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尾部